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提高学生管理水平,维护和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同时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教育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高等教育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普通本科学生,是指通过全国普通高考录取到学校全日制本科专业就读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享有《华中师范大学章程》所赋予的一切权利,同时履行《华中师范大学章程》所规定的一切义务。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四条 新生应根据录取通知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网上自主报到,并按规定到校报到。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及体检,凡入学资格复查或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入学资格复查或体检合格者三个月后可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籍注册信息。
第五条 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前应按要求完成网上报到注册工作,新学年开学前还要通过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完成个人学年小结。开学后一周内,班主任对学生个人学年小结进行审核,辅导员对学生网上报到注册情况进行审核。
第六条 学生获准休学,应在获准之日起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满,应在新学期开学一周内办理复学手续,逾期未到校办理复学手续者,学校将对其做退学处理。
第七条 学生获准到境外高校交流学习超过三个月者,应办理学籍保留与注册手续。在境外高校学习期间,由所在高校按规定进行管理;交流期满两周内办理复学手续。
第八条 毕业生应在规定期限内文明离校。在当年6月30日前获准毕业的学生,在当年7月1日后可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 (网址:http://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注册信息;同时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在当年12月1日后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证书查询网”(网址:http://www.cdgdc.edu.cn)查询学位信息。
第三章 学业管理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照学校制定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完成相应的课程和获得相应的专业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照学校制定的素质拓展学分方案,完成相应的课程和获得相应的素质拓展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努力学习,养成良好的自主学习习惯,培养良好的学术诚信和高尚的学术道德。
第四章 日常行为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应按要求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教学和素质拓展教学实践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须履行请假手续。急病或紧急事故等特殊情况下没有请假者,应持相关证明及时补假。请假结束或提前结束须履行销假手续。学生请销假流程如下:
1、通过信息门户在网上填写《华中师范大学学生请假审批表》;
2、班主任、辅导员及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网上审批;
3、学生网上下载《华中师范大学学生请假审批表》,本人或委托他人送任课教师签字同意,一份任课教师留存,一份交辅导员存档;
4、学生销假由辅导员网上审批,涉及任课教师由学生本人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学生由学院按专业、年级等编入相应班级。班委会根据学生日常行为表现,负责对学生进行学年鉴定。
第十四条 学生应按要求入住学校学生宿舍,特殊情况由学生本人申请、家长或监护人同意、学校批准后自行居住,学生承担自行住宿责任。
新生入校前可以网上选宿舍,进校后可以网上申请调换宿舍。所有学生应当遵守学生社区的各项管理规定、楼栋和寝室公约,服从学生寝室调整安排,积极参与学生文明社区、文明寝室建设。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以录取信息为基础建立学生信息库。新生应在网上报到时认真填写《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登记表》。学生在校期间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过个人信息门户进行信息更改;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社会实践经历、奖惩表现、资助情况等应及时录入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新生网上报到信息为学生统一制作学生证和校园信息卡。学生证为学生在校期间证明身份所用,毕业时由学院加盖“毕业留念”章予以停止使用;校园信息卡为学生在校园内通用的功能卡,毕业时系统自动停止使用。
学生可在新生网上报到或学年报到注册时申请办理火车票优惠卡。学生证、校园信息卡遗失补办及火车票优惠卡补办、充磁业务,由学生持身份证或有效证明到学生事务大厅办理。
第十七条 新生可以在入学三个月内将户口迁入学校及办理身份证。学生录取信息、学籍信息必须与身份证信息一致。户口迁入学校的学生,根据需要经学校批准可申请办理因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
第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应在网上认真填写《华中师范大学学生毕业鉴定表》,由辅导员、班主任在毕业生离校前完成毕业鉴定。
第十九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学院应认真做好毕业生档案归档工作。毕业生档案中除学生专业成绩表、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表及相关奖惩文件外,还应包括《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登记表》、《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学年小结表》(四份)、《华中师范大学学生毕业鉴定表》等,以上表格材料由学院在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中下载后加盖公章。
第六章 生活服务
第二十条 学生应按规定及时缴纳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由学校资助中心协助直接向银行申请。
第二十一条 新生应按规定购买大学生医疗保险,同时可根据个人需要购买商业保险。学生在读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相关保险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可以申请各类奖、助学金及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等,具体办法参照学校普通本科生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事务大厅集中受理学生相关事务,学生可凭有效证明前往办理学籍、学业信息处理及资助、就业、后勤、校园活动服务等业务,也可凭校园信息卡自助打印荣誉证书、学习证明等材料。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校后应参加心理健康测评。在校期间可以通过预约或直接持有效证明,到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进行心理咨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附件有《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违纪处罚与矫正教育办法》,与本规定同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全日制普通专科生及在全日制本科专业就读的港澳台学生及外国留学生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4年2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废止。校内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