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促进华中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学生工作更好的开展,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激发青年主人翁责任感,群策群力建设特色鲜明、同学更加满意的高水平学院,经研究决定,在我院本科生中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一条 华中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院学代会”)是华中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全体本科学生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全体同学利益。
第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关为院学生代表联络处,执行机关为院团委学生会。
第三条 院学代会于每年5月中下旬举行,由现任院团委学生会主要成员组成学代会筹委会进行召集组织工作。如果院团委学生会认为有必要,或者超过半数学生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第四条 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年级、班级经民主选举产生。其中校学代会代表、院团委学生会现任干部、在校级学生组织中任职的我院同学作为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不占用班级代表名额。各年级代表分配名额比例由院学代会筹委会负责确定,同时注意考虑男女比例协调、党员群众比例协调、少数民族代表人数等问题。学生代表任期同当届学生代表大会,即从当届学生代表大会召开开始,到下届学生代表大会召开前选举出新代表为止。
第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职权
一、院团委学生会《工作条例》的制定和修改;
二、听取并审议上一届院团委学生会工作报告;
三、就我院同学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四、对我院团学工作发展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选举产生新一届院团委学生会干部。
第三章 学生代表
第一节 学生代表的组成
第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学生代表选举通过民主选举,干部推荐与个人自荐等多种途径相结合的方式选出。
第七条 院学生代表分为正式代表和特邀代表,正式代表通过班级民主产生,特邀代表为院团委学生会现任干部、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特邀代表无参选候选人的资格,如果有意向参选下届学生会干部,则需要放弃特邀代表资格,需经班级选举成为学生代表后方可领取登记表。
第九条 不同年级代表分配名额比例不同。但会考虑考虑男女比例协调、党员群众比例协调、少数民族代表等问题。
第二节 学生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学生代表的权利
一、有参加学生代表大会的权利;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三、通过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学代会的重大事务的权利;
四、有对院团委学生会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的权利;
五、有监督和质询我院团委学生会工作的权利。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的义务
一、遵守学代会相关规定,维护学代会荣誉,执行学代会的各项决议;
二、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同学中有一定的号召力和亲和力,具
有较好的团队合作意识;
三、做好学校、学院和同学间的桥梁和纽带,将同学们的意见和建议以提案的形式提交学生代表联络处,每位代表每学期应提交至少1份提案,在上交提案时做到有数据,有方案;
四、及时向各位同学转达院团委学生会各项工作;
五、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努力为同学服务。
第三节 优秀学生代表的评选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联络处优秀学生代表评选工作与生命科学学院本科生综合素质评定学生代表职务积分直接挂钩,优秀学生代表获得该职务积分。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代表的评选为扣分制,每一学年学生代表的初始分数为100分,根据学生代表的履职情况,将进行扣分或加分,并在每学期末公示学生代表积分,在每学年末依据该分值评选出优秀学生代表。
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的提案与优秀学生代表的评选有关。学生代表联络处会根据学生代表上交提案的日期、质量、数量进行相应的积分。
第十五条 学生代表参与学生代表联络处日常工作的次数,在日常工作中的表现与优秀学生代表的评选有关。
第十六条 学生代表在学生代表联络处与权益调研部网络新媒体平台上的活跃程度与优秀学生代表的评选有关。
第十七条 生命科学学院院团委学生会干部不参与优秀学生代表的评选,团学干部受我院学子与其他学生代表的监督。
第十八条 优秀学生代表的名额分配将采取“个人决定班级,班级决定年级”的原则,即学生代表的个人履职情况决定班级优秀学生代表的数量,班级全部学生代表的履职情况决定该年级优秀学生代表的数量。
第十九条 优秀学生代表评选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学生代表联络处所有。
第四章 学生代表联络处
第二十条 学生代表联络处受院团委领导,它的职能包括每学期对学生提案的收集与讨论,对学生反映问题的解决,向广大同学宣传与学生权益相关的知识与政策。
第一节 学生代表联络处构成
第二十一条 学生代表联络处设主任,由院团委分管权益调研部的副书记兼任,负责统筹与安排学生代表联络处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生代表联络处设副主任,由院团委权益调研部长兼任。负责学生提案的审核、实际调研与解决工作,与相关领导及部门沟通并及时解决问题,定期向学生代表汇报工作结果。
第二十三条 学生代表联络处设助理若干名,由年级权益部长兼任,年级权益部长负责与各年级学生代表联络,收集各位代表提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代表联络处实行一事一议制度和代表团制度,以个人为单位进行提案的提出,以班级为单位组成代表团进行提案的实际调研及解决方案的提出。
第二节 学生代表联络处会议制度
第二十五条 定期组织学生代表联络处会议,定期组织活动,院权益调研部部长,各年级权益调研部长,权益部干事,各班学生代表均要参加。
第二十六条 会议及活动实施签到制度。签到分为:正常到场、迟到、晚到(提前请假)、不到、请假等不同等级。
第二十七条 会议的内容是安排学生代表联络处近期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每次例会及活动各班学生代表均要参加,没有特殊情况者,不得随意请假。
第二十九条 每次会议,各学生代表联络处成员应自备记录本,记录会议主要内容并及时在各班对学生们进行回复,以便工作顺利的开展。
第三节 学生代表联络处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学生代表必须按照要求在提案收集截止日期前将收集整理好的提案发送到各年级权益部部长的邮箱中。
第三十一条 学生代表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不得缺席学生代表联络处工作会议,对于迟到、不到会议的学生代表,将视情况取消其学生代表资格。
第三十二条 学生代表应积极参加学生代表联络处组织的学习与活动。
第三十三条 根据学生代表每学期上交提案的数量,提案处理方案的可行性以及解决结果,我们会进行优秀学生代表的评选。
第五章 学生代表提案
第一节 提案内容与类别
第三十四条 学生代表提案的内容不能违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的事宜;不能提案不能超越学生联络处职权范围;不能不利于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问题。
第三十五条 学生代表提案分为以下四个类别:
一、学校、学院发展类:包括校园基础设施建设、基础部门建设和学院发展目标和规划、招生就业等;
二、教学科研类:包括教学教务、教师授课、教学设施、教务管理、学习学风、考风考纪、教材、学术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方式等;
三、校园文化生活类:包括学生工作的处理条例、办事机制等,学生道德风尚、校园文化建设、各学生组织机构、社团、学生活动等:对院团委学生会工作发展方向的建议等;
四、未在上述范围内的其他建议。
第二节 提案的提出、收集、反馈
第三十六条 每位代表每学期上交提案至少一份。提案需要按照提案表格的格式撰写,具体要求见附表。
第三十七条 提案审议由学生代表联络处领导机构进行,提案务必一人一议,以便相关提案处理机构进行审核、落实和联系答复。
第三十八条 提案的提出需经过实际调研,在上交提案时做到有数据,有方案。
第三十九条 提案在上交至学生代表联络处时,学生代表联络处会就代表的提案进行再次调研,并对提案的方案进行讨论。
第四十条 提案的解决会根据其性质分为学院内部解决和学校相关部门解决两类学院内部提案的解决主要由院师生午餐会解决,学校提案会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联系,及时解决相关问题。
第四十一条 及时联系解决提案的问题,若实在不能解决也要给同学们一个答复,最后汇报提案的处理过程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