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普通本科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完善我院评优评先体系,树立先进典型,鼓励学生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成人成才,根据《华中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行字〔2013〕679号)及《生命科学学院本科生综合素质评定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先进集体指“先进班集体”,所规定的先进个人指“三好学生”、“学习积极分子”、“学生工作积极分子”、“优秀毕业生”。学校其他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荣誉的评选,以学校相关部门规定为准。
第三条 对学校学生工作处组织评选的“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我院在获得“三好学生”的申报者中择优推荐。
第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评选以学生上一学年的各项表现为限。
第二章 先进班集体
第五条 评选时间及范围:
(一) “先进班集体”于每年9月评选。
(二) 全院所有符合申报条件的本科学生行政班级均可参加评选。
(三) 评选比例不超过班级总数的20%。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 组织健全,有良好的班风。
(二) 学风良好,学生完成素质拓展学分课程情况好,学年平均学分绩良好率高。
(三) 参与文明社区(寝室)建设情况好。
(四) 无学生违纪受处分情况。
第七条 评选程序:
(一) 符合申报条件的班级进行网上申报,并向各年级辅导员提交《生命科学学院先进班集体自评表》(附件一)。
(二) 本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自评表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班集体参与先进班集体答辩。
(三) 本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班集体答辩进行评分,根据分值排名评选出先进班集体。
(四) 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
第三章 三好学生、学习积极分子
第八条 评选时间及范围:
(一) “三好学生”、“学习积极分子”于每年9月评选。
(二) 全院所有符合申报条件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科生均可参加评选。
(三) “三好学生”评选比例按年级划分,二年级不超过20%,三年级不超过22%,四年级不超过25%。
(四) “学习积极分子”的评选比例不超过8%。
第九条 申报条件:
(一) 按规定修完素质拓展学分,无挂科现象,学习成绩优秀。
(二) 思想、品德、学业、科研、工作能力各方面均表现突出。(三) 积极参与班级和寝室建设。
(四) 无学术不诚信、不道德行为,无违纪受处分情况。
第十条 评选程序:
(一) 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进行网上申报,并向年级辅导员提交《生命科学学院“三好学生”/“学习积极分子”申报表》(附件二)。
(二) 各年级辅导员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查,根据申报者的综合素质积分排名,初步确定各年级评选名单;对在科研、学生工作、文体活动、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者,可酌情考虑参评。
(三) 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年级评选过程及结果进行审查。
(四) 评选结果公示。
第四章 学生工作积极分子
第十一条 评选时间及范围:
(一) “学生工作积极分子”于每年9月评选。
(二) 全院所有符合申报条件的本科生均可参加评选。
(三) “学生工作积极分子”的评选比例不超过8%。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
(一) 学年内有学生干部工作经历。
(二) 学习成绩优良,无挂科现象。
(三) 无学术不诚信、不道德行为,无违纪受处分情况。
(四) 在上一学年度已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各类校级积极分子荣誉、校级共青团表彰的同学不参加此次评选。
第十三条 评选办法:
(一) “学生工作积极分子”的评选实行量化积分制,总分为100分(记为P)。考核总成绩由平均学分绩(记为A),民意测验年级积分(记为B)和学生干部任职积分(记为C)三部分组成,即P=60%A+20%B+20%C。
(二)年级民意测验积分计算办法及学生干部任职积分标准。(附件三)
第十四条 评选程序:
(一) 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进行网上申报,并向年级辅导员提交《生命科学学院“学生工作积极分子”申报表》(附件四)。
(二) 各年级辅导员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查,计算申报者的积分,按积分排名初步确定各年级评选名单。
(三) 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年级评选过程及结果进行审查。
(四) 评选结果公示。
第五章 优秀毕业生
第十五条 评选时间及范围:
(一) “优秀毕业生”于每年6月评选。
(二) 全院所有符合申报条件的四年级本科生均可参加评选。
(三)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30%。
第十六条 申报条件:
(一) 基本条件。
1、思想积极上进,能同时获得毕业证和学位证。
2、在学习科研、校园文化、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3、无学术不诚信、不道德行为,无违纪、违约等行为。
(二) 综合条件。
1、在校期间曾获得校级综合奖A类一次或B类两次。(获奖分类见附件五)
2、在校期间曾获得校级综合奖B类一次,且至少获得一次校级及以上单项奖奖励。
3、在校期间曾获得校级综合B类,并至少在省级及以上重大活动或比赛中获奖(以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章为准)。
4、对在科研、学生工作、文体活动、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者,可酌情考虑参评。
第十七条 评选程序以学校当年相关要求为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获奖证书在学生获奖两周后可在学生事务大厅或登录学生信息系统自助打印。
第十九条 在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申请、评定中,凡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者,学院视情况取消其申请或评定资格,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还须按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对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反映意见,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须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后,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正式颁布起实施。
生命科学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201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