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生命科学学院的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华中师范大学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有关条例》、《生命科学学院实验室管理规则》,坚持“谁使用,谁负责”和“安全自查、隐患自改、风险自担、责任自负”的原则,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特制定华中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治安管理奖惩条例。
一、检查考核办法
根据学校和学院有关安全管理条例,严格落实学院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由学院安全领导小组每月组织检查一次,每学期不定期抽查两次,如实做好检查记录。
二、奖惩办法
第一条因管理或使用不善造成漏水、失火等,及时处理和报告未造成损失者,将给予事故责任人200元的经济处罚,并电子屏通报批评,进行实验室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二条因管理或使用不善造成漏水、失火、仪器损坏(维修费2000元以下),造成人员轻微受伤或财产损失不大的,以学院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认定为准,将给予事故责任人200-500元的经济处罚,并电子屏通报批评,进行实验室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三条因管理或使用不善造成漏水、失火、仪器损坏(维修费2000元以上),造成人员受伤较重或财产损失较大的,由学院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根据情节轻重,将给予事故责任人5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并电子屏通报批评,进行实验室整顿等行政处分。
第四条对因管理不善或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依照《武汉市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细则》和《华中师范大学治安综合治理重大案(事)件领导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华师行字[2002]2号)予以党纪、政纪处分,直至依法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五条对及时发现和报告事故隐患,举报违章和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后及时配合处理的人员,学院按贡献大小给予年终一次性奖励。
三、本条例由学院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010年4月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