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应对突发性辐射事故,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快速有效地进行现场应急处理、处置,根据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号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此预案适用于本单位在使用、运输、储存放射性同位素标记药品和放射源、射线装置等过程中发生的一般辐射性事故。
二、组织机构
本单位成立辐射安全管理小组,由彭南生同志担任组长,贺占魁、吴德能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刘建清、李志明、邱保胜、吴俊文、吴德能、肖文精、杨亚东、张振业、贺占魁、曹青林、梅伏生等组成。
辐射防护领导小组在工作过程中,应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注意收集保存事故及事故处理中有关的资料和物品。
三、工作程序
1. 事故报告程序
发生突发辐射事故时,应立即报告辐射安全管理小组,并保护好现场,不得瞒报、拖延或谎报。辐射安全管理小组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学校主管部门汇报,2小时内向武汉市环保主管部门报告,涉及人为故意破坏、辐射源丢失的还应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在24小时内报出“辐射事故报告”。
2.事故应急处理
(1)发生人体受超剂量照射事故时,应当迅速安排受照人员接受医学检查或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救治,同时对危险源采取应急安全处理事故。
(2)发生工作场所辐射事故时,应当立即撤离有关工作人员,封锁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
(3)发生放射性同位素标记药品和放射源、射线装置丢失、被盗事故时,应当保护好现场,并认真配合公安机关、环保部门进行调查、侦破。
四、后勤保障
后勤保障人员负责事故处理的通迅、交通、生活保障以及现场所需物资、器材的供应等。
五、记录
辐射事故发生后,辐射安全管理小组配合有关部门收集整理有关的资料,总结事故发生的原因,分类整理,立卷归档。
应急救援电话:67868110 武汉市环保局:12306
公安部门:110 武汉市卫生局:027-82832030
华中师范大学
2015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