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和实际操作能力,根据《湖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动物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科技人员、专业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以及从事实验动物相关产品生产的质量技术负责人。
第三条 从事实验动物相关工作的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实验动物从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达到岗位要求。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实验动物工作。
第四条 实验动物从业人员按照饲养人员、实验人员、管理人员不同实行分类培训管理。
第五条 考核结果有效期五年,期满应重新考核。
第六条 省科技厅委托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进行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湖北省区域内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
(二)严格按教学计划和培训方案进行培训,保证教学质量;
(三)安排学员参加由省科技厅组织的统一考试;
(四)承担省科技厅委托的与实验动物培训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管理和培训需求,择优认定培训基地。培训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连续开设实验动物学课程3年以上的普通高等学校,具备实验动物生产及使用许可证;
(二)具备200人位以上的固定教室、100人位以上的计算机考试场地,动物操作实习区面积、屏障环境和隔离系统实习区面积均不低于100平方米,并具备隔离器、IVC等动物生产和实验操作设备;
(三)任课教师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相应的教学经验;
(四)有科学的教学培训方案和严格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 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培训及考核内容应包括相关法律、国家标准、专业技术等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每期理论培训课时应不低于20学时。
第九条 培训基地应每年制定培训计划并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十条 省科技厅每两年对培训基地进行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培训基地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北省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岗位培训管理办法》(鄂科发财[2002]65号)自发布之日起废止。